《铜陵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修订
本报讯(记者郭月红)随着车辆的逐渐增多,新建停车场不断投放使用,铜陵市急需一个适应当前形势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近日,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对《铜陵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下称新《意见》)进行了修订。新《意见》对铜陵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要求严格限定政府定价范围,建立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新标准已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分类管理限定政府定价范围
新《意见》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严格限定政府定价范围,建立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建设的停车场(点),以及码头、城市交通场站等特定场所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按特定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外的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
新《意见》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实行低收费。
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实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鼓励公益免费停车特殊车辆免收费
在保证交通畅通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环卫作业车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等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应提供合法的收费发票;不提供合法收费发票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交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定价主体、车辆类型、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还应同时标明收费依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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