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王建文 张萌)近日,耀州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高效、快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少年法庭的法官用温情和法律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以“法”之名守护“少年的你”。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2017年10月9日生育孩子,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某于2020年2月诉至三原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20年3月达成了离婚协议,孩子由王某某抚养,郭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离婚后至今孩子一直随王某某生活。2021年10月,王某某以生意失败,欠款较多,抚养孩子困难为由起诉至耀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由郭某某抚养。少年法庭受理案件后,立即向郭某某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并询问郭某某的意见,郭某某表示他已再婚,妻子已怀孕要进行保胎,无力抚养,也不愿抚养前婚孩子。承办法官向郭某某及其妻子解读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对前婚孩子和再婚孩子均应尽抚养义务,对其不愿抚养前婚孩子的想法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郭某某及妻子在法官教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在再婚孩子满一年后再照管前婚孩子。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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