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于婷)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保障住宅长期安全使用,近日,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下一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主要对以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一是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在本行政区域内,建成的各类专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用途的住宅或与住宅不可分割的非住宅物业应按本通知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在原有已建成使用的保障房项目、商品房项目中用于安置的住宅则不在此范围之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数额为60元/㎡。首期缴存金额按占有专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缴存至专户。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政府资金缴存为主,业主(安置人员)缴存为辅的缴存模式,所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属于缴存人(单位)所有。已入住但尚未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由区县扶贫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催缴或代缴。二是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各区县住建局、新区住建和交通局、耀州区房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审批拨付工作。三是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住建局、新区住建和交通局、耀州区房管中心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应当接受同级区县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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