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38岁的铜川市耀州区郭某某欲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酷路泽(又称陆地巡洋舰)汽车一辆,车价70万元,首付款21万元,需贷款49万元,由陕西盛泰祥科贸公司提供担保。
由于银行审查时间太长,郭某某向陕西盛泰祥科贸公司提出在银行未放款前提前提车,为此,双方签订《提前提车协议》。该公司担保向车辆销售商支付35.1万元后,郭某某将车开走。其后因该郭的原因,银行没有放款,也没有办成按揭。该公司通知郭某某办理车辆挂牌和按揭贷款之事,郭某某一直拖延。同年10月,该公司将郭某某起诉到莲湖区法院,请求郭某某退还垫付款及利息。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法送达郭某某。同年12月,经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
2016年3月,郭某某仍不到庭应诉而缺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郭某某向原告陕西盛泰祥科贸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53500元及利息。
2017年6月7日,莲湖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带领执行员徐炜、法警等一行10人,赶赴铜川市耀州区,采取GPS定位手段,追踪、锁定该车停放在某小区院内。通过门卫和物业,在找不到郭某某的情况下,依法宣布将车扣押,由执行员带法警将车开走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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