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以下车辆予以公告,望车主或驾驶员见报后携带相关证件、凭证速到交警一大队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将机动车交有资格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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