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
答:行政复议前置是指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产生争议的均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11.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有哪些?
答: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12.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答:申请人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
(2)获得告知的权利,如告知是否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
(3)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4)向复议机关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
(5)聘请复议代理人的权利。
(6)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7)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8)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申请人的义务主要有:
(1)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4)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当履行。
13.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答:被申请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第三人的有关陈述,有权在提交答复书及整个复议阶段进行反驳。
(2)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回避。
(3)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有权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义务主要有:
(1)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送交书面答复书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4)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4.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怎么办?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眼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井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入,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行政复议决定有哪几种?
答:(1)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而予以维持的决定。
(2)履行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而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因而否定其效力的决定。
(4)变更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不合理,而变更其内容的决定。
(5)确认违法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6)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具有法定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而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16.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可以和解?
答:可以和解。行政复议和解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核准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审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只要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17.行政复议调解的要求有哪些?
(1)调解应当坚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自原的原则。
(2)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解结果、调解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调解只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4)调解结案的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5)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8.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答:行政复议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即指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或特定机关申请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铜川市司法局
负责人:崔天太
电话:0919—3185794
地址:铜川市新区鸿基西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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