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袁军晓在担任宝鸡市国资委主任、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在职务晋升等事宜上谋取利益,先后21次收受和索取张锁祥、高波、陈克川、郝海录、丁济民人民币171万元、美金3万元,已退还丁济民20万元,其中,索取高波人民币30万元;收受丁济民价值9.11万元欧米茄手表一块、高波价值1.58万元50克黄金金条纪念章一块。共折合人民币201.6936万元。
铜川中院认为,被告人袁军晓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受处罚。其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袁军晓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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