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世界杯的到来,不可否认,既让铁杆球迷倍感兴奋,也让一些赌徒“活跃”了起来。殊不知,其结果往往不仅是十赌九输,甚至有些人还会被“赌进”监狱。以下发生在上一届巴西世界杯期间的案例虽然已经远去,但却仍能给人以启示或借鉴。
隐瞒真相筹集赌资,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 2014年6月20日,赵斌在参与世界杯赌球过程中,所有积蓄都被输得一干二净,甚至还欠下大笔“高利贷”。为了扳本,赵斌先后找到自己的客户韩敏等3人,谎称自己已经联系到一批他们所急需的紧俏货物,只要韩敏等愿意预先支付30%的货款,便可以优先供应。求货心切的韩敏等当即付给了他22万元。不料,所有款项又被输得分文不剩。鉴于赵斌无法归还,韩敏等选择了报警。
【评析】 赵斌此举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时,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赵斌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另一方面,赵斌已隐瞒将预付款用于赌球的真相,制造供应紧俏货物的假象,让韩敏等上当受骗。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而本案金额高达22万元。
利用互联网络赌球,构成赌博罪
【案例】 2014年7月3日,姚晓梅开始利用***管理账号坐庄,进行世界杯赌球,并发展4人为下线。姚晓梅从收受的32注近170万中抽头渔利20余万元。在姚晓梅看来,利用互联网赌球,与现实生活中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无论在空间上,还是参与人员、参与方式上都有很大区别,且时间仅在世界杯期间,不属于长期以赌博为业,因而不构成犯罪。岂料,最终却仍被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姚晓梅确已构成赌博罪。该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姚晓梅之举与之吻合:一方面,姚晓梅以抽头渔利方式牟利,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姚晓梅的行为明显当属其列。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或者为***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即姚晓梅的辩解不能成立。
为强索赌资而自伤,构成抢劫罪
【案例】 2014年7月8日,江涛为筹集赌资来到表姐张燕家。虽然其只是说借款5万元用于做生意,但因为知道江涛嗜赌成性的底细,张燕断然拒绝。江涛遂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割破自己多处皮肤,声称如张燕坚持不借他便要自杀。张燕见江涛痛苦不堪及满地污血,担心其出事而不得不照办。事后,张燕因觉得越来越不对劲而报警。江涛没有料到,只是自伤的他,同样被判处刑罚。
【评析】 江涛此举构成抢劫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一方面,江涛借钱的目的在于从事赌博这一非法活动。另一方面,江涛虽未对张燕使用暴力、胁迫,但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因为该罪所指“其他方法”的核心是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由于恐惧而不敢反抗,交出财物。江涛见借钱被拒后,拿出水果刀自杀,无疑是向张燕施加并造成心理压力,逼其就范。此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即表兄弟姐妹不在其列。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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