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3岁以下青年足球队□资料照片
1月31日,中国足协青训中心公布了《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将严厉打击青少年球员“出口转内销”、“出国涮水”等行为,U23球员从其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转回国内的,存在两种两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
为保护长期重视与培养青少年球员的培训单位的相关权益,对青少年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成为职业球员时增加如下要求:培训单位对该业余球员从12周岁生日后连续注册时间已超过四年(含四年),若该培训单位能够与球员签订工作合同,且同时可为球员提供不低于该培训单位所属会员协会地区(城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工资;若该球员与培训单位协商一致,可提高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或延长工作合同期限。
另外,对新签工作合同或新转入球员的俱乐部应在注册完成后30天内,依据球员培训履历和培训补偿标准向球员所属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若俱乐部未按规定期限和标准支付的,则球员原培训单位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培训协议已到期的球员,但欲通过转会至低级别俱乐部再“跳板”到高级别俱乐部,球员签订首份工作合同后24个月之内再次转会的,若新转入俱乐部所对应的培训补偿标准高于首次签订工作合同俱乐部的,则新转入俱乐部应按本俱乐部对应的培训补偿标准再次向该球员所有培训单位支付相应培训补偿。
同时,中国足协将加大对未满16周岁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的管控力度,对《转会规定》中可获得培训补偿的起始年龄由原12周岁调整为8周岁。
根据目前国内青少年球员培训开展的实际情况,球员从8周岁至21周岁期间,培训过该球员的单位均可依据相关注册记录获得国内培训补偿费。球员8周岁至11周岁的培训补偿费用标准按照第四类别俱乐部标准计算。根据近年来国内青训投入总体情况与青少年球员转会市场价格,对《转会规定》中的培训补偿标准进行如下调整,即:第一类别俱乐部(中超)50万元人民币/年;第二类别(中甲)25万元/年;第三类别(中乙或12-15周岁)10万元/年;第四类别(其他俱乐部或8-11周岁)2万元/年。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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