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麦积区一男子借朋友的钱后逾期未还清,被朋友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查质证,最终判决男子归还3万元。
2017年,麦积区马跑泉镇村民周某与麦积城区的张某在清水县搞建筑工程期间认识。2019年2月,张某因工程周转需要,向周某借到现金9万元,并出具借条,注明于2019年3月11日前还清,如还不清,愿以其父亲名下一套97平方米的房屋顶账。借款逾期一周后,在秦州区一家餐馆门口,张某和周某因催还借款发生纠纷,张某以抢劫报警。秦州公安分局中城派出所出警后,查明双方系经济纠纷,告知双方到相关部门解决。此后,周某一直催要,但张某一直未还款。2019年4月,周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其借款9万元及利息。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中,张某辩称,周某起诉的借款不存在,借条是周某威胁他出具的,所以他不应还款。经质证,不能证明张某的主张;对双方微信转账记录,周某都认可,但认为除1.9万元外,其余款项系两人在同一建筑工地合作时走账的款项,与借款无关。
法官郑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确认了事实。法官认为,该借款虽然发生于2017年,但张某重新给周某出具了借条,应认定为双方就借款达成新的协议,因双方自始至终对利息均无约定,故周某请求给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逾期未还款,应当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由张某归还周某借款3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450元。
是投资?
还是借款?
按照协议的实质, 并非真正的投资合伙, 应视为借款
欠款起纠纷 法院判归还
案情回放
王某自2013年起在天水某民营医院工作,2017年3月1日,医院与王某签订《天水某医院参股协议书》,约定王某参股56万元,但不参与医院经营管理工作,在其离职时一次性返还股金及分红,并保证每年给予保底分红100800元。
随后,王某依约支付给某医院56万元。王某于2019年3月4日辞职后,多次向某医院要求归还本息,某医院均未归还。
无奈之下,王某状诉到法院请求处理。
签订投资协议,应有投资各方关于经营管理、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等方面的约定。本案中,王某与某医院签订的《天水某医院参股协议书》,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但协议约定王某只投资入股,不参与管理,并且约定每年保底分红100800元,表明王某并不承担风险,即不管王某投资医院的盈利状况如何,医院都必须按约定、按期限向王某给付固定回报,可见,王某对某医院投资并非共享收益。
另外,《参股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如某医院因经营造成亏损,王某应分担该损失。
综上所述,实际上王某与某医院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协议内容实质为王某出借资金给某医院使用,双方并非真正的投资合伙行为,协议对投资回报分红的约定应视为利息的约定,对投资期限的约定应视为借款期限的约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
法院调解
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赵雪
本案的焦点是:案涉56万元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一般而言,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体表现为,投资人按约定方式享有投资收益、分担投资亏损;收益越高,投资人回报越高;亏损越多,投资人分担亏损也越多,也即投资回报、亏损金额是不确定的,回报时间也是不固定的。
而借贷的特点在于,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这里出借人的利息回报是确定且固定的。至于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
概言之,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所以,本案中王某与天水某医院之间,其实是民间借贷关系,协议内容实质为王某出借资金给某医院使用,对投资期限的约定应视为借款期限的约定。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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