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王建华】生活中,有些人喜欢拿公共设施“出气”或寻求刺激、发泄私愤,殊不知,这种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行为轻则可能被罚款、拘留,重则也许构成刑事犯罪。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公交站牌灯箱的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
今年2月26日1时许,清水县的高某酒后在麦积区某家属院门口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为泄愤,高某从家属院对面公交站附近找到一水泥块,将公交站左侧的两块钢化玻璃及滚动广告布砸坏。麦积警方立案后侦查时,高某自首。3月21日,高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麦积警方刑事拘留,4月被逮捕。
后经相关部门认定,被高某砸碎的公交站台钢化玻璃及滚动广告布,价值共计3400元。案发后,高某家属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5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吴志国介绍,高某酒后任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自首且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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