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夏荃】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白驼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要求返还彩礼案件。
2016年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致感情破裂。未缔结婚姻,原告李某给被告赵某彩礼15.8万元。被告不仅拒绝返还彩礼,还要求原告赔偿青春损失费,原告遂起诉到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双方订立婚约时原告交付给被告的15.8万元是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给付的订婚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形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经承办法官法律释明并作相应调解工作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同意返还原告王某彩礼钱12万元,该纠纷得以及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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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清水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