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温花】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两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刘某均为被继承人刘某丙和本案第三人邢某的子女,被继承人刘某丙于6月17日去世,去世前未立遗嘱,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由刘某自2006年1月起占有并使用至今。第三人邢某虽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将其共有部分赠与刘某,但刘某甲、刘某乙认为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清水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通过了解得知,原被告双方矛盾并不深,故决定联系双方当事人积极组织庭前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思想疏导和法律解释,最终促使双方尽释前嫌,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表示今后一定和睦相处。
新闻推荐
赵充国(前137-前52年),字翁孙,西汉陇西郡上邽县(今甘肃天水秦州区)人。是西汉杰出的军事家、政治家,被史称为“中兴良将”,亦被后...
清水新闻,有家乡事,还有故乡情!连家乡都没有了,我们跟野人也没什么区别。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清水县一直在这里为你守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