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 清水县一男子在给他人修建房屋时受伤,出院后,因受害责任纠纷,不得不通过走司法程序来维权。
2017年9月,家住秦安县云山镇的杨某家修建房屋,杨某与清水县的季某口头约定,杨某将房屋打顶劳务部分以2000元价格承包给了季某。后季某在麦积区马跑泉劳务市场以150元/天的劳务费雇佣清水县的卢某等人干活。同年10月2日,在施工中,杨某提供的升降机钢丝绳断裂,吊葫芦砸在下面的小推车上,小推车将正在干活的卢某从房顶撞下摔伤。当天卢某便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共计7000余元,其中季某垫付了5000元。
近日,卢某将杨某、季某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季某连带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7000余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日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主审法官刘毓经过调查查明,在卢某治疗期间,季某给付卢某生活费200元。经卢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卢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和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卢某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不构成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2000元-13000元;误工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为90日,并支出鉴定费3100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杨某赔偿卢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000元;由季某除已垫付的5200元外,再赔偿卢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000元,三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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