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有过错, 应该赔偿!
本报清水讯【记者裴婷婷】 妻子产前各项检查均属正常住院待产,却不料胎儿出生时羊水污染导致脑瘫。王先生作为患儿法定代理人起诉医院,索赔损失。记者近日获悉,清水县人民法院最后判决院方赔偿100多万元损失。
王先生的妻子于2015年因腹痛前往天水市某医院待产,当晚自然分娩出一足月活婴,但之后婴儿出现重度窒息,反应差等症状,医院也表示婴儿出生时羊水污染,后经该医院诊断为儿童脑瘫。王先生随后带着婴儿到全国多地医院治疗,但都未治愈,遂将该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对王某的婴儿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的诊疗行为与婴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婴儿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损伤参与度的认定,考虑到王某及其家属在医院医生告知其身体状况并建议剖腹产的情况下仍坚持阴道试产的做法与婴儿出生时的重度窒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且婴儿出生时重度窒息并不能排除母体及患儿自身的因素,酌定医院对婴儿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婴儿各项损失共计1019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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