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富强与李秀秀是清水县的一对夫妻。两人于1989年7月结婚,婚后,刘富强的父母便将位于清水县永清镇某村的住宅让给夫妻俩居住。2005年8月,刘富强与李秀秀有了新的住处后,便搬出了这处住宅,并将住宅出租给他人。
2010年9月,刘富强的父亲将该住宅过户给了刘富强,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让刘富强没想到的是,2014年8月,李秀秀竟以刘富强的名义与村民李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该住宅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建。收了房款后,李秀秀将该住宅的土地使用证交给了李建,但因刘富强未到场,故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之后的两三年,刘富强一直不知道妻子李秀秀已经将老住宅卖掉这件事,直到2017年3月,刘富强得知妻子未经自己同意,并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李建后,非常生气,训斥了妻子后,刘富强立即找到李建,想收回卖掉的住宅。然而,虽经多次协商,李建均不同意返还住宅,刘富强只好将李建起诉至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返还原物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原物被他人侵夺或无权占有时,该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该物。原告刘富强作为房产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李建返还其住宅,故判决李建返还刘富强位于清水县永清镇某村的住宅及土地使用证。
清水县人民法院曹建文:
本案中,妻子李秀秀未征得丈夫刘富强的同意,以刘富强的名义与李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刘富强名下的住宅转让给李建,系无权处分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规定,李秀秀在与李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她是否具有诉争房产处分权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诉争房产,虽李秀秀与李建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但该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刘富强。李建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占有虽对李秀秀系有权占有,但对物权人刘富强系无权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和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刘富强作为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李建返还其住宅。
妻子签字卖房,还收了购房款,但是丈夫却拒认合同,在与买主协商收回房屋未果的情况下,丈夫起诉至法院请求要回自己的住宅。
清水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买方返还住宅及土地使用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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