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永芳】2015年清水县居民毛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毛某认购该房产公司面积为99.6平方米的房屋一间,单价4316元/平方米。毛某缴纳购房款13万余元后,因交付房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及楼号发生变化,所以未按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为此,双方形成纠纷。日前,清水县法院受理了此案。
房产公司起诉要求毛某按照房屋实际面积以实际销售价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以及利息损失,庭审中,毛某反诉房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毛某认购的房屋楼号发生了变化,但位置、楼层并未发生实质变化,房产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毛某不能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依法驳回毛某对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房产公司因毛某拒绝办理按揭手续,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情况下,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毛某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故房产公司与毛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房产公司返还毛某购房款13万余元,毛某赔偿房产公司损失2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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