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方志芬】近年来,清水县司法局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为预防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2016年,县司法局共调处矛盾纠纷1816件,调处成功1779件,成功率98%;2017年1-5月调处矛盾纠纷1577件,调处成功1549件,成功率98%。
在组织建设上做好“加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以建立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为目标,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巩固乡镇、村(社区)调委会,抓好社区、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对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人员状况及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整合资源,强化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调整充实了各级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加快了各级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步伐。截至目前,全县共有调委会287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8个,行政村人民调解委员会260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5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4个,人民调解员2053人。
在化解纠纷上做好“减法”,减少矛盾纠纷隐患。将人民调解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刊登典型案例,宣传在群众中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已成功调解的案件,以案释法,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结合“七五”普法宣传,开展了“我为和谐清水做贡献”活动。制定了全县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实施方案,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在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主动出击,深入村(社区)进行拉网式排查,尤其是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做到及时调处,同时加大对当事人的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的解决当前问题,切实把各类民间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在多方联动上做好“乘法”,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一方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专项活动;建立了由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县司法局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确定专人进行调处的逐级调处制度;开展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设立了由基层、公证、律师、法律援助等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另一方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服务范围。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有效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土地流转、征地拆迁、“三农”问题等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天平铁路清水段开工建设过程中,因占地、拆迁赔偿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反复调解,终于使村民得到了合理赔偿。目前,全县正着力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赋予人民调解新的内涵。第三,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方法,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整合人才资源,着力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时效性,逐渐形成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建设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多调对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在功能布局上做好“除法”,确保调解工作成效。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积极稳妥地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抓好企事业单位、外来人口聚集地、集贸市场等调解组织的建立,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切实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调解组织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村(社区)、乡镇调委会主要调解一般纠纷和较大纠纷;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转交专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基层难以解决的复杂疑难纠纷,积极发挥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作用,及时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让上访案件息诉罢访,基本实现了“一般纠纷不出村(社区),较大纠纷不出乡镇,复杂、疑难纠纷不出县”。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该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有序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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