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振峰) 电梯“咬人”、吃火锅烫伤、购物被玻璃划伤……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经营、管理者安全措施不到位、市民危险防范意识缺乏等原因,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在公共场所遭遇意外后该如何维权呢?法官对此类案件是如何认定责任双方的?本报就大家普遍关注的案件进行梳理,以不同典型案例为大家释惑。
案例一:
包厢台面砸伤脚 赔偿11万元
萧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娱乐会所KTV包厢内消费时因包厢内大理石台面断落,致其受伤,于当日入住医院。后又经司法医学鉴定为:被鉴定人萧某因意外致左足第1~4跖骨开放性骨折、左足第4趾近节趾骨骨折、左足开放性外伤缝合术后、左足背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九级伤残。萧某花费鉴定费2100元。
另查明,萧某于2015年8月29日~2015年9月11日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某娱乐会所为萧某垫付医药费15000元。
法庭上,该娱乐会所辩称,萧某在包厢玩时,是和其他人在包厢内站在台面上唱歌跳舞,踩断台面才造成萧某被砸伤,娱乐会所对萧某的损害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萧某和某娱乐会所均认可萧某是在该娱乐会所经营的KTV包厢消费时,因包厢内大理石台面掉落导致萧某受伤的事实,且被告某娱乐会所KTV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经营的包厢内有明显的危险警示设施,故被告某娱乐会所作为娱乐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萧某身体所造成伤害的损失进行赔偿。遂作出判决如下:某娱乐会所赔偿萧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17079.92元,驳回了萧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吃饭一氧化碳中毒 饭馆有责任
2015年12月13日,甲某带着乙某、丙某一起到某餐馆与朋友一起吃暖锅。在就餐过程中,乙某与丙某相继晕倒,被紧急送往清水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后乙某、丙某被转至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亦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乙某、丙某分别住院治疗10天。甲某也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但与乙某、丙某相比症状较轻,只进行了高压舱吸氧治疗。后甲某多次找该餐馆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餐馆赔偿甲某、乙某、丙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464.82元。
法院审理认为:甲某、乙某、丙某与某餐馆之间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三人在就餐过程中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某餐馆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甲某、乙某、丙某要求某餐馆承担相应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判决某餐馆一次性赔偿乙某各项费用合计5340.74元;一次性赔偿丙某各项费用5906.08元;一次性赔偿甲某各项费用753.3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餐馆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医院玻璃门撞伤腿 医院承担责任
徐某到城关区一家医院买药时,由于医院大门右侧落地玻璃门上未贴任何标识,十分通透,导致其进门时右膝盖撞在门玻璃上,玻璃破碎扎入右腿、右手背,遂在该医院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后又在兰大一院、兰大二院住院多次,花费共计一万多元。2016年4月13日,徐某委托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徐某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从徐某和医院提供的照片中可以看出,使徐某受伤的玻璃不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同时,医院对外的玻璃门上未贴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故其对该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另外,该医院就在徐某居住的家属院内,徐某应当知道该院的结构情况,对该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但在庭审后,徐某和医院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徐某120000元,该协议就其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数额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某医院给付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120000元的判决结果,并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公共场所造成人身伤害 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赔偿
清水县法院法官张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害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二中,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甲某、乙某、丙某一氧化碳中毒是否与在丁餐馆就餐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三人就餐发病及就诊时间与诊断结果,足以证明三人一氧化碳中毒与在丁餐馆就餐存在因果关系,而丁餐馆认为三人一氧化碳中毒与在其处就餐无关,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二是关于本案案由应如何确定。甲某、乙某、丙某坚持本案案由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丁餐馆认为本案案由并非立案案由健康权纠纷,而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本案中,甲某、乙某、丙某与丁餐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即违约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法庭告知三人可以自行选择请求权,三人选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故而本案案由确定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三是甲某、乙某、丙某的合理损失是多少。根据三名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三人的合理损失法庭给予了合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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