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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被诬“赖账典型” 迫使她走上维权之路 张淑俊:从错案走出的“诉讼代理人”

来源:兰州晨报 2015-09-01 09:59   https://www.yybnet.net/

张淑俊查看法律条文。

年过半百,说话语速不快,但条理清晰,不时地蹦出法律专业术语。这就是张淑俊女士给记者的第一印象。目前,以公民的身份代理民事案件,已然成为张淑俊工作的重要部分。然而就是走上这条公民维权及民事代理诉讼之路,更多的却是其从学法、懂法到用法的体现。

张淑俊之所以走上这条路,源于自己经历的一起货款纠纷错案,成为“欠债、赖账典型”,被男女混押一整夜,错拘16天……案件最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张淑俊认为,案件最终被纠正,充分证明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法律绝不是哪个人的专利,作为公民必须懂得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学法、懂法的同时还可以“用法”。

A一起最终被纠正的货款纠纷错案

8月31日,张淑俊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南山路105号的家中,翻阅着一起民事纠纷案的相关材料,不时地查阅法律条款。10多平方米的客厅是她的工作室,沙发上堆积着半米高、装有材料的资料袋,一旁的茶几上摞着《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及《再审程序》、《再审抗诉法律实务》等多种法律书籍。作为民事案件的公民代理人,张淑俊每日都会认真研习法律书籍。

谈起自己的公民维权及民事诉讼代理之路,张淑俊陷入深深地回忆中,“17年前自己亲身经历的一起货款纠纷案,原审错判、二审错误维持。在上访控告期间,自己被原审法院以‘欠债、赖账典型\’错抓,错拘16天,男女混押一整夜,最终再审法院纠正错案……”。

1997年2月,时任兰州梦依莎制衣厂厂长的张淑俊支付6000元定金从兰州市东部批发市场黄某处,定购总货值11.55万元的人造细丝光线。到货后,梦依莎厂协议委托清水县针织厂加工制衣。在生产中,发现丝线存在染色不透、纱支不匀、色渍、掉色等质量问题,随与供货方黄某发生纷争,黄某将张淑俊诉至城关区法院,诉求支付货款。张淑俊收到法院传票后,遂委托律师应诉,同时提起质量反诉,交纳7000元反诉费。

1997年9月15日,原审法院开庭审理并庭审质证确认纠纷的货样,但未当庭依法封存,张淑俊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质量鉴定申请书。庭审后,原审法院只向质检部门送达书面鉴定委托书。1997年10月17日,质检部门回执要求法院封样并送检,但法院未封样送检,并一审判决其败诉,此后张淑俊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后,张淑俊向二审法院再次递交质量鉴定申请书。1998年6月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但该终审裁定书,未及时送达。经张淑俊上访到兰州市人大反映,于1998年10月21日,才在市人大信访办公室签收“迟到”4个多月的终审裁定书。此后,张淑俊就开始了维权之路。

在还未收到终审裁定书之时,1998年10月,原审主审法官带人来到张淑俊家称“执行”。此后法官要求其签收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单两份法律文书,张淑俊认为不符合法律程序,拒绝签字。当年12月3日,张淑俊在原审法院与另3名男性羁押在同一室一整夜后,张淑俊成了法院召开200多人大会上抓的“欠债、赖账典型”,并被行政拘留16天。“当时右手被戴手铐,我就左手从包里取出单本法律书籍单手支托在腿面上翻着看。”当日下午,张淑俊被转入拘留所,经历了错拘的16天。

拘留期满后,张淑俊继续申诉,从拘留所出来的当日,就赴清水县寻求证据。1998年12月19日,清水县公证部门将兰州梦依莎制衣厂所购的劣质丝线与残次成衣进行依法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同月23日,清水县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劣质丝线为“三无”产品。取得证据后,张淑俊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作出“提审该案”的裁定。

2000年1月中旬,省高院再审查明,黄某所供货确属“三无”产品,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行为,对于酿成的纠纷,黄某应负主要责任。经省高院调解,黄某放弃所谓88473元欠款的追偿请求,一次性赔偿兰州梦依莎制衣厂各项损失4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B维权成功 走上民事代理诉讼之路

由于被错拘,张淑俊的案件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经与原审法院、二审法院多次交涉,张淑俊分别获得了城关区法院和兰州市中院的赔偿决定书及相应赔偿金。同时,原审法官成为甘肃省首例被停职的法官。

在此期间,张淑俊就一、二审代理律师的办案失职,向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投诉,经交涉、辩论之后,一、二审代理律师因失职全额退还了代理费。

“在经历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再审纠正错案之后,心理有了根本的改变。一波三折赢得这场官司,靠的是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条款,让我看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张淑俊感慨地说。

通过自己的维权经历,张淑俊开始走向参与民事代理诉讼之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民代理诉讼指的是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

要知道,作为一名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学习的公民,要面对专业的法律人士去谈论法理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张淑俊说:“刚开始,自己在面对不懂的且掌握不透彻的法律条款时,只能多看案例、多请教专家,多查阅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做一行,钻一行。张淑俊踏实学习每部法律,每项法律条款,抓准案件争议焦点。渐渐地,张淑俊以她女性独有的细心和执着,追求着自己的梦想。

2006年4月,张淑俊接受到一起委托,称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按规收取代理费后又高额多收取代理费1万元。张淑俊针对案情找到相关证据,即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及律师管理处联系并提交书面材料投诉反映。经3个多月的沟通、交涉,又经召开相关听证会。经过听证,律师协会查明事实,作出决定:该律师退还多收1万元。谈到此事,张淑俊说:“法律是注重证据的,所以在日常中作为普通市民要注意留存证据。”

2009年底,甘肃一国企改制,由于改制程序不规范,进而引发数百人维权诉讼,张淑俊受委托参与该案的劳动仲裁及法院诉讼的维权代理活动。张淑俊在认真细心查阅相关材料后,发现该改制程序确不规范,损害了维权者的利益。她夜以继日地准备了上百份维权劳动仲裁、维权民事诉讼的材料,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张淑俊说:“其实,对于重大的维权事件,作为代理人首先应该积极地向委托人讲明依法理性有据地进行相关维权活动,而不是将事态扩大蔓延。”

还有一起张淑俊感触较深的遗嘱财产纠纷案。2013年12月,西固区市民姐弟3人在被诉遗嘱财产纠纷一案原审败诉后,二审上诉时,找到张淑俊寻求法律帮助。姐弟3人向张淑俊提供了一审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张淑俊在认真仔细地查阅材料后发现,一审在案的证据存伪失真,认定的法律关系不准确及财产的判定存有不当等问题,二审法院在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又经过60天的落实查证,于2014年6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改判该案。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姐弟3人在维权的同时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

C化解矛盾 让更多人感受司法公平

张淑俊在其居住的南山路生活小区可是一位“名人”,人们熟知她源于其热心诚恳代人维权,更主要是她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引导乡邻学法、用法。

2014年,由于张淑俊与其父亲住所地南山路105号101、102室及生活区内大多住户认为暖气未达标,进而与供热方热力公司产生纷争,要求减半支付2013年—2014年采暖费。2014年9月,热力公司将张淑俊父亲及小区另19户居民诉至城关区法院。张淑俊作为连同自己与父亲总共被诉的21户代理人,在收集证据的同时,将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开庭庭审程序汇集整编为易懂的“一页纸”,多次召集当事人,讲明围绕该案争议的焦点及证据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明白要点,明白法律程序及条款合法参与诉讼。在诉讼中,19户当事人都不同程度认识到法律维权的重要性,法律知识也有所增加。

此后,热力公司提出申请将19户撤诉裁定结案,同时将张淑俊父亲诉至法院,诉求足额交纳采暖费。今年1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张淑俊父亲向热力公司支付101、102室二套房屋的采暖费2930元,滞纳金1072.40元。宣判后,张淑俊代理其父提出上诉。2015年5月13日,该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张淑俊提出上诉理由及举证热力公司供热室温低于18℃的不达标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对供热温度是否达标的举证责任划分有误,判令由张父承担暖气费、滞纳金不当,按全额减半支付1515.5元,二审诉讼费由热力公司负担。

官司显然打赢了,却引起了张淑俊的深思,她说:“作为一般的公民来说,尤其是普通的采暖住户,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不达标证据,才能保障维权。”此前,在张淑俊居住的小区有1000余住户,由于室温不达标拒缴或因其它原因迟缴、欠缴暖气费,不同程度地与热力公司僵持着,近百户分批次被诉至法院。官司胜诉后,张淑俊在小区张贴被诉案法院的认定及终审判决。她说:“让大家知道法律程序,通过此事件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今年6月,城关区一名80岁高龄的老人乘坐公交车时,由于车辆颠簸致腰椎骨折,责任方却称只赔付500元。老人的家属及子女多次找到责任司机单位,双方发生争执。张淑俊受老人亲属委托,帮助受伤老人家属与责任单位积极地沟通,依据《2015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规定,于理于据妥善商议解决事件,使受伤老人最终获得了满意的赔偿。

其实,许多纠纷未发生前,及时化解矛盾,可将损失降到最低。用张淑俊的话说就是“求助法律是一方面,还有就是要靠调解、协商的方式,不要让矛盾升级激化甚至恶化。”6月初,123路公交车由西关什字始发至万和城终点。经张淑俊与众多居民多次拨打12345民情通,建议沿线至7323厂站为终点(始发站)。同时,其建议该处安设红绿灯,保障了该路段居民的出行。她说:“许多事件不一定都要到矛盾纠纷爆发才采取措施,反而提早予以解决,也可以使纠纷得以化解。”

“大案件要维权,小事件要商妥。”张淑俊认为,在维权过程中大家都要学习和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不仅可以保护自己,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帮助他人,可享受这个时代的司法公平。

文∕图 本报记者 董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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