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出租车在上下客过程中造成意外事故,导致乘客受伤。由于未及时报警,更未保护现场,双方就赔偿事宜闹上法庭,并希望保险公司对此承担责任。
日前,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出租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伤者23万多元。
2017年7月14日23时30分,市民高某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秦州区藉河南路某段,在张某停车高某打开车门准备下车之时,张某突然加速转弯,致高某从车后排座位上被甩出车外,当场昏迷失去意识。
事故发生后,高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评定,高某构成八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高某认为发生事故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故将保险公司与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张某辩称,高某陈述的事故经过基本属实,但事发时他驾驶的车辆尚未停稳,高某自行下车也有过错,且事故发生后他已垫付医疗费、营养费等14229.25元,故其主张的其他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则表示,首先高某系乘车人员而非第三者,而张某的车辆在该公司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其次,本次事故发生后张某未报警处理,事故原因不清、责任不明。
案情回放
怎么回事? 别报警!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其自称的事故中并未受伤,完全具备报案处理的条件,而其未及时报案或怠于报案,致使本案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均无法查清,故张某应对该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并对高某的损失232144.25元(含其已支付的14229.25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张某在保险公司虽投有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为:一是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二是原告高某在交通事故中已脱离投保车辆,由乘车人转化车外人员,并被投保车辆致伤,从而使其具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的条件。
但本案中,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及原告高某是否因交通事故致伤无证据证实。其次,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但高某受伤的过程不明,其是否具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的条件无法判定,故高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丑居平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交管部门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处理。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该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系车辆驾驶人,负有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报案处理义务。原、被告均称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张某并未第一时间报案,3天后虽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在保险公司建议其报警后,其仍未报警处理,致使交通事故无法查清,且张某先称事故发生于秦安县刘坪镇至秦安县城的乡村公路上,后又称发生地位于秦州区藉河南路,致使交通事故的地点无法查清。所以,判决张某对该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高某的全部损失。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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