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秦安讯【记者于剑倚】两名男子驾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一人受伤。经法院调解,双方赔偿事宜得到解决。
2018年7月20日,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秦安县解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国第二小学丁字路口时,与翟某驾驶沿街泉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二轮电动车刮擦相撞,致翟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翟某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就赔偿事宜,翟某和宋某以及宋某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有结果。无奈之下,翟某将宋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日前,秦安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对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进行劝解,最终翟某与宋某及保险公司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翟某的损失得到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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