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景春燕】秦安县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将孩子交由被告抚养的要求,并判令由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011年,秦安县的王某与燕某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王某生下一子。2013年,两人分手,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几年来,王某带着孩子四处打工,生活过得非常辛苦。今年8月,王某因劳动所得收入实在不足维持基本生活及抚养教育孩子,故起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将儿子交由燕某抚养,自己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到孩子成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燕某分开生活已多年,孩子一直随母亲王某生活,如果随意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非婚生子应继续由母亲王某抚养为宜。王某与燕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在同居期间生下孩子,燕某依法应当承担小孩的抚养义务。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燕某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的认定应依据2017年度甘肃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076.1元的30%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按照年限计算,确定为3万元。
秦安县人民法院张晓慧:
虽然王某与燕某分开时约定由王某抚养孩子并承担抚养费,但这只是双方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形式进行的约定,并不意味着免除了燕某作为生父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应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准并结合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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