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清水讯【记者裴婷婷】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红堡法庭调解了一起邻里矛盾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经法庭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崔某、罗某与张某是邻居,两家因2016年巷道硬化集资收款的事情发生矛盾后,崔某出入巷道时经常与张某母亲发生口角,结怨很深。
今年8月27日,崔某经过张某家门口时,以为张某母亲吐痰是故意侮辱自己,于是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崔某母亲罗某听见声音后赶来指责张某母亲,被张某推倒并在巷道内拖行10余米,导致左侧第三肋骨骨折,背部擦伤,住院治疗19天。崔某在撕扯过程中也受伤,门诊治疗7天。随后,崔某、罗某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32370元。
庭审中,审判员当庭释明法律规定,指出张某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违法行为;罗某在住院期间私自购药以及检查的费用,属于故意扩大损失,不应纳入赔偿范围;罗某年过六旬且未从事劳动,误工费的主张没有依据。
在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审判员进一步对双方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崔某、罗某各项损失12893元,并表示在以后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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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秦安讯【记者于剑倚】两村民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一方旧伤复发,双方对赔偿事宜分歧较大。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2017年10月,秦安县村民张某因琐事与邻里李某发生口角引起冲突,使张某受伤,张某拨打110报警,当地派出所及时进行了处理,对李某予以罚款。
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6天,被司法鉴定为头部外伤后头疼痛、头晕,属轻微伤。今年1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20230元。而李某则主张曾赔偿张某1000元,对张某住院的事不知情,不愿承担其他赔偿。
秦安县人民法院查明,双方发生推搡使张某受伤,在张某主张的赔偿费用中包括治疗腰伤所花费用,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腰伤为陈旧性伤。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因张某腰伤非本次所致,只是旧病复发,故在其主张的费用中适当减少。
11月25日,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的80%即12000元,费用含李某已付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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