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景春燕
身边的事儿
六七年前,村民武强将家中祖上遗留下的一处宅院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王力军。多年以后,老宅被列入拆迁范围,武强以当初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就卖掉宅院为由,要求王力军返还房屋。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武强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1年3月,秦安县的武强与同村村民王力军签订书面买卖协议,约定武强将位于秦安县兴国镇郑川村的一处祖上遗留下的老宅院以2.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力军。协议签订后,王力军随即付清了款项,便接管了该处房院。
由于老宅院多年没人居住,原有设施都比较陈旧,王力军便请人对原有的房屋、院墙进行了修缮、加固,还在院子的北侧搭建了活动板房,修建了厨房和厕所。
武强卖了宅院,收了房款,王力军一家人几年来也一直平静地生活在这处宅院里,本不该再引发什么纠纷。可是,最近武强听说自己卖掉的这处老宅院被纳入政府拆迁范围。面对拆迁的巨大利益,武强对卖宅院一事反悔了。他起诉至法院,以当初出卖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协商同意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王力军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应为无效,由王力军返还宅院。
秦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武强与王力军签订宅院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买卖双方均为郑川村村民,诉争宅院位于郑川村,武强与王力军之间的买卖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有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武强的诉讼请求。
秦安县人民法院杨旭娟:
本案中,武强撕毁合同的真正原因是诉争宅院已列入国家拆迁范围,每套房院补偿两套楼房,是利益驱使的结果;武强擅自违约,不但对王力军不公平,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房院买卖发生后,因房屋所在村落面临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人就可能取得较为优厚的补偿安置待遇。面对此诱惑,部分房屋出卖方受利益驱使在卖房后有的甚至在卖房数年后,仍起诉到法院,对原房屋买卖协议予以反悔,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或得到房价及拆迁补偿之差额。本案中,基于诚信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原告最终败诉。但是,法官仍要提醒广大群众,在经济交往中,为避免纠纷出现,在购买房屋尤其是权属不明的房屋时,一定要做好调查研究,慎重抉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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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秦安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