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宋芳科 通讯员 年轮)胡某与王某本是“挑担”关系,却因其妻家庭琐事发生厮打致王某受伤。3月31日,天水秦安县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判决。
2015年6月24日10时许,胡某在其家门口附近遇见姐夫王某,胡某因与“挑担”王某讨论其妻娘家琐事产生分歧发生争吵,进而胡某与王某发生厮打,将王某推倒在地并在其左胸部踏了一脚。经鉴定,王某外伤致左侧7、8、9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015年9月23日,胡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5日,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故意伤害罪,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秦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胡某因其妻娘家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胡某自愿认罪,又通过积极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万元,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胡某从轻处罚,判处胡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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