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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

来源:兰州晨报 2012-04-26 08:15   https://www.yybnet.net/

4月2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公布2011年度甘肃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昆仑润滑油、“公牛”电器、《大梦敦煌》等知名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类型。跟往年相比,这些案例更加突出涉及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既有通过判决对侵权行为的严厉制裁,也有春风化雨的调解和解,还有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的案件。

申请期间 “准专利”被用不构成侵权

【案情摘要】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于2006年8月23日取得了“液压套管扶正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前,腾达公司原总工程师刘某于2005年7月跳槽至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兰石研究所”)工作。虽然腾达公司与刘某曾签订过“保密协议”,但腾达公司发现刘某入职兰石研究所后,该所很快便开始生产双功能液压套管扶正机并对外供货。腾达公司遂以技术机密被盗报案。经警方委托,鉴定机构认定兰石研究所的技术方案覆盖了腾达公司专利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腾达公司遂向法院状告兰石研究所侵犯专利权,一审获得胜诉。兰石研究所上诉后省高院审理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自授权后的公告之日起生效,兰石研究所的行为发生在腾达公司专利权被授予之前,并不构成侵权,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腾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既要严格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对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兰石研究所的行为发生在专利权申请之后,专利权宣告之前,其行为并不在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一审法院判决不当。

模仿专利 自创设备侵权赔了9万元

【案情摘要】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森特公司)先后取得有关建筑桩基成型施工的“混凝土桩施工”的方法和设备两项发明专利。该专利业内人士往往看过即会,2011年7月,甘肃省建筑从业人员杨某在入驻秦安县某工程工地进行打桩施工期间,就使用了与该公司专利相一致的设备。很快,波森特公司便以杨某侵犯其设备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中,对杨某所使用设备的技术与波森特公司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对,前者已全部落入了波森特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属于侵权产品。杨某因此被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

【点评】要确认涉案设备是否侵犯了专利设备的专利权,就必须对涉嫌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只有前者的技术特征包含了后者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实现了“全面覆盖”,才可以认定侵权成立。本案正是在比对的基础上,根据专利侵权的规则认定了杨某的侵权行为成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专利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等,酌情确定了侵权赔偿额。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花落他家 一朵“郁金香”获赔3万元

【案情摘要】2008年,大连商人胡某来兰出差时,意外发现一种妇科专用药品外包装上的蓝色郁金香图案,是自己早在2005年就委托大连一家广告公司设计的妇女用品包装品的核心图案,后该图案取得辽宁省版权局登记确认的著作权,胡某通过合同转让方式成为该图案的著作权人。胡某将该药品制造商甘肃陇神戎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神制药)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经济损失。该案历时3年后尘埃落定,省高院终审判决,被告陇神制药与药品代理商纪某(委托广告公司设计的“郁金香”图案)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胡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点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该案中胡某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纪某仅有委托行为但并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因此不享有该著作权。而陇神公司也因未尽到对作品著作权的审查义务,构成了共同侵权。

《大梦敦煌》 著作权纠纷案10年后和解

【案情摘要】1987年,作家许维以其《沙月恨》等六篇小说汇集出版了《敦煌传奇》一书。其中小说《沙月恨》是以敦煌为背景,描写了沙山子和月牙儿的悲剧性神话爱情故事。1998年10月,兰州歌舞剧院等创作了舞剧《大梦敦煌》。2000年4月《大梦敦煌》在北京首演后,开始在国内和世界各地演出,赢得了广泛的好评。许维以该剧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及故事反映的年代是对其小说《沙月恨》的剽窃和翻版,以歌舞剧院等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耗时10年,最后双方均表示已“伤不起”,案件经甘肃省高院主持调解,兰州歌舞剧院自愿补偿许维人民币13万元,许维表示理解并同意撤回起诉。

【点评】本案是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之一。省内40多名文艺界知名人士联名向法院建言,各媒体也对该案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把调解作为高质量的审判,使积怨得以化解,令《大梦敦煌》释负轻舞,长舞不衰。

提供网址 网吧播放电影不构成侵权

【案情摘要】2008年11月,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多媒体)经授权,取得了广东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影片《爱情呼叫转移2》在中国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打击盗版的权利。天水市男子陈某在当地经营网吧时,将从百度上搜来的诸多电影网址提供给来此消费的网友,其中就包括《爱情呼叫转移2》。2009年9月28日, 成功多媒体通过公证取证,以陈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证书不能证明陈某的网吧对该部影片有下载、编辑等行为,遂判决驳回成功多媒体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以经营为目的,在网上传播他人作品。该条例同时考虑到网络的特点,又规定了例外,在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只要未对他人作品进行编辑或下载,不以侵权论。这既是著作权的权利边界,也是网吧行业存在的理由。

山寨油品 挂驰名商标被判赔10万元

【案情摘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共同取得“昆仑”、“KunLun”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滑油公司)取得了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及打击侵权假冒的权利。2009年10月,润滑油公司发现兰州柳炼昆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炼公司)生产的润滑油桶身上就标有上述商标的图形。2010年11月,柳炼公司因销售假冒润滑油被工商局查扣。润滑油公司认为柳炼公司侵害了“昆仑”润滑油的图形商标专用权,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柳炼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润滑油公司10万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柳炼公司的行为既是对产品的假冒,也是对商标的假冒,它混淆了两种商品的区分,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同时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

低价购进“公牛” 售假被判赔偿

【案情摘要】

“公牛”牌电器是公众熟知的名牌产品,该商标系浙江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公司)于1997年2月获准取得的有关电器插头、插座以及高低压开关板的注册商标。2009年9月获准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2月。2010年7月,天水市女子焦某从上门推销的商贩处以1500元购进了正品货值为19000元的70个“公牛”牌电源转换器。不久,当地工商部门对其“涉假”产品予以查扣。后经公牛公司比对认定,焦某因销售假冒产品被工商部门罚款2000元。而公牛公司随即也对焦某提起索赔6万元经济损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焦某被判令停止侵权,并承担1000元赔偿责任。

【点评】

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焦某的行为确已构成侵权。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规定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合法取得,二是能说明提供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而焦某尽管辩称其不具备辨识真假产品的能力,但其拿不出进货发票,也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因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薬倉”遇上“药仓” 长相不同互不侵权

【案情摘要】

湖北贝克药业公司(以下简称贝克公司)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取得了“天下药仓”第35类和第5类服务类商标注册,并与武汉天下药仓公司(武汉公司)发起成立了“天下药仓药店采购联盟”,至今在全国已发展到两百多家。甘肃省陇西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于2009年12月,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取得“天下薬倉”商标注册,并进行了相应的宣传。后贝克公司和武汉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被告的商标系合法取得,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贝克公司、武汉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是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商标权的冲突和商标权利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合。商标主要由图形、颜色及其组合等构成,商标的作用是区分不同的商品和商品生产者。本案所涉两个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字体的形状及颜色图案等在视觉上差距明显,不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的误认。法院在审理中,仔细甄别不同法律关系,审慎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厘清了不同权利的边界,保护了合法的权利。

擅自生产杂交玉米 农户侵犯了品种权

【案情摘要】

临泽金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是享有品种权人授权其独家生产经营“金海5号”的种业公司。2011年9月,金海公司发现临泽男子马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当地生产“金海5号”600余亩,遂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中,法官一面指出马某擅自生产授权品种的违法性,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双方调解,互利共赢,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金海公司按市场价格收购了马某繁殖的玉米杂交种子。马某则诚恳道歉,承认错误。后金海公司撤回了起诉。

【点评】

由于甘肃省独特的气候地理环境,河西走廊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玉米制种基地。但由于管理机制不完善,该地区制种企业、农户私自繁育玉米杂交种子的违法行为较为普遍。如何完善体制,平衡各方利益,规范甘肃省制种产业健康发展,也是人民法院发挥社会管理创新作用中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本案的调解,兼顾了农户和品种权人的利益,实现了互利双赢的结果。

玉米新种遭侵权 两家种子公司和解

【案情摘要】

临泽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公司)是享有品种权人授权其独家生产玉米新品种“蠡玉16”的种业公司。2011年8月,奥瑞金公司发现武威丰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未经品种权人授权,擅自在凉州区生产“蠡玉16”杂交玉米种子,便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将被告生产的侵权种子作转商或灭活性处理,并赔偿损失3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丰达公司赔付奥瑞金公司15万元的协议。

【点评】

侵犯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是甘肃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大特点,也是难点。这类案件审理的关键,是必须取得他人生产或者销售被控侵权的玉米种子,并进行同一性鉴定后,才可以作为认定侵权成立的直接证据。因此取证过程的正当性、合法性至关重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临泽奥瑞金公司的申请,人民法院及时、合法地保全了被控侵权的玉米种子,在鉴定的基础上,查清了案件事实,为成功调解奠定了基础。

本报记者 郭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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