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秦州讯【记者裴婷婷】男子因犯案被判刑,服刑期间又与同监室的人发生冲突并致其受伤。最终,该男子为自己的冲动再次受罚。
今年3月23日,在某监狱服刑的蒋某和同监室罪犯程某因琐事发生撕扯,程某用拳击打蒋某面部,蒋某也在程某面部击打,致程某一颗门牙脱落,另一颗门牙松动并于次日脱落。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程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随后,蒋某经鉴定患精神分裂症,但当时在监狱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审理中,程某表示放弃对蒋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蒋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法官了解到,蒋某是2014年5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之后,在该监狱服刑。
法院认为,蒋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从轻处罚。
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蒋某被依法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裁定减去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公诉机关和指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规定,法院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判余刑五年零七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合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七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董雨欣发出警示:不能控制情绪而冲动致人受伤,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任何人都应理性待人,冷静处理身边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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