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蔚军平】与父亲在一起生活的两个女孩,面对长期在外打工的母亲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做法,心有不满,便委托父亲向法院起诉,向母亲索要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母亲向两个孩子支付抚养费4000元。
2018年3月以来,女子孟某长期在外地打工,她的两个女儿由孩子的父亲直接抚养。作为母亲的孟某对孩子长时间未尽抚养义务,导致孩子生活困难,两个孩子便委托父亲提起诉讼,要求孟某支付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的抚养费共19200元。
今年7月,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随后进行的这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庭审中,被告孟某辩称,她在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治疗自身疾病,同时仍给付了两个孩子生活费3000元并购买了衣物等,已履行抚养义务。
据法院法官高建智介绍,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孟某自2019年4月至今,未对二原告履行抚养义务,期间二原告由其父亲单独抚养。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情况、被告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酌情由被告孟某负担二原告每人每月500元的抚养费。
从今年4月至7月共4个月,二原告的抚养费为4000元,法院随后判决,由被告孟某十五日内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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