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麦积区一家建材公司拖欠销售商的数万元货款几年不给,被对方告上法院。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依法进行了确定。
麦积区的牛某多年来从事石膏板销售工作,从2012年开始,他与麦积区一家建材公司建立了滚动式销售业务,2015年5月下旬,经双方结算,该建材公司累计欠牛某货款5.6万余元。同年12月,经双方核算,扣除石膏板生产厂家给予的奖金和2015年积分奖励金外,该公司实际欠款为4.6万余元,公司董事长在结算单上签名予以确认,并约定于当月底付清欠款。但几年来牛某多次讨要,该公司一直推诿不付。
2019年4月,牛某将建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其材料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共计6万元。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上,原告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未到庭放弃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证明该建材公司拖欠货款的证据充分,事实成立,该公司已构成违约,法院对牛某要求该公司给付货款、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其按甘肃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没有事实依据,法院确定对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4日调整的3-5年贷款年利率4.75%上浮30%计算较为合理。
最后,法院判决由该建材公司给付牛某货款4.6万余元,承担2015年12月底至2019年8月底的逾期付款利息1万余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 郑 毅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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