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麦积区一妇女当年与带着三个孩子的丈夫结婚后,夫妻俩买了丈夫单位的福利房。不料如今丈夫去世多年,这套住房却引发了继承争议。已经花甲之年的老太太,只好将丈夫的几个孩子起诉到法庭,要求法院将丈夫名下的房屋判归其一人所有。
家住麦积区的冯某现年64岁,早在她20多岁时,就因故离婚了。1981年初,冯某与离异且带着三个子女的男子黄某再婚,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黄某系某集团公司职工,1981年,该公司分给其位于麦积区家属院的砖混结构楼房一套,面积51平方米。1999年,夫妇俩购买了该房屋有限制全部产权,并办理了房产证,所有权人登记为黄某。2008年黄某病故,房屋一直由妻子冯某居住使用。
对该房屋的价值,冯某估价为8万元,黄某的三个子女估价为16万元。由于黄某的父母早已去世,其与冯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且黄某生前未立遗嘱,除了妻子和他与前妻所生的三个子女外,再无其他继承人。
就该房屋的继承事宜,黄某的三个子女与继母冯某产生了纠纷,冯某认为丈夫黄某生前多年患病,都是她一直在照顾,而黄某的子女基本上没有尽过赡养义务,故冯某将黄某的三个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将房屋中属于黄某遗产的部分判归她一人所有。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冯某和三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系冯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冯某依法享有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另一半属于黄某的遗产。
对黄某的遗产,冯某与黄某的三个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房屋属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冯某既是房屋共有人,也无其他房产居住,其不愿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其他继承人,故房屋所有权应归冯某所有,对其他继承人可继承的份额,由冯某折价补偿。因冯某自报的房屋价值低于三被告的报价,冯某又不愿按被告的报价接受补偿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其他继承人,故遗产涉及房屋的价值,应以被告的报价为准。据此,黄某的遗产部分价值应为8万元,冯某与三被告每人应分配的遗产价值为2万元。因冯某长期与被继承人黄某共同生活,且冯某现已年迈,缺乏劳动能力,依法可多分遗产。
综合实际,法院确定由冯某给三被告每人房屋折价补偿款1.8万元较为合理。因三被告并无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冯某要求将遗产归其一人所有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黄某名下的房屋一套,由妻子冯某继承并所有;由冯某给付三被告每人房屋折价补偿款1.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期给付,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本报记者 王 琳
麦积区人民法院
郑毅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最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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