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秦州讯【记者裴婷婷】秦州区一男子因工程事宜与他人签订了设备转让合同,并出具欠条。欠款到期后,他却拒不付款,被告上法庭后还不到庭。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4年,秦州区的李某承包了于某的一段道路硬化工程,为了施工,李某购买了铲车及相应的道路硬化设备全套,到施工场地后,由于于某无法及时提供水泥等,导致李某不能施工,设备闲置。
随着工程拖延,进入雨季后,双方对工程款的计算标准产生分歧,于某便表示要将工程承包给他人,要求李某把全套设备原价转让给他,李某同意后,双方交清了所有设备及相关手续。因于某资金紧张,便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了付款期限。欠款到期后,经李某催要,于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李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于某进行了送达,于某签收了传票及相关材料,法官在送达之时向于某做了一份询问笔录。
开庭当天,被告于某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决定缺席开庭。通过李某的举证,法院认定了案件基本事实,最后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由被告于某限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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