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秦州讯【记者裴婷婷】秦州区一男子将借来的钱转借给别人,并成为保证人,不料几年后,债务人不见踪迹,债主便将该男子诉至法院。该男子还清债务后,日前又将下落不明的债务人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借款。
2013年3月15日,缑某向同村的万某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并出具了借条。当年9月18日,魏某向万某借款2万元。年底,缑某告知万某,其将万某借给他的4万元转借给了魏某。
2016年2月7日,在魏某家中,经三人同意,魏某偿还了2013年3月15日至2015年2月17日二人向万某借款的利息1万元,并对万某借给缑某与魏某的两笔借款,以及2015年2月17日至2016年2月7日的利息12000元进行了结算,以上共计72000元,缑某作为保证人,魏某出具了借条。
2016年2月,魏某向万某偿还了2万元本金。借款到期后,万某一直向二人催要余款,但二人拒不偿还,之后魏某下落不明。2017年6月28日,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缑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于2017年8月判令缑某偿还万某借款52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万某申请强制执行,缑某随后偿还万某借款本息共55000元。今年1月8日,缑某又来到法院起诉,要求魏某归还自己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魏某10日内归还缑某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55000元,驳回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法官汪元玉说,借钱容易还钱难,建议市民在给别人借钱时留下充分的证据,保证人对借款进行担保的,应当在债权人对保证人催要时,及时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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