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秦州讯【记者裴婷婷】秦州区一男子在干活时被工友撞伤,他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工友共同告上法庭。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由施工修路引起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2018年8月9日,席某在天水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修路工地干活时,被一同干活的杜某所驾驶的渣土车撞伤。受伤后,席某在天水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左上肢挤压伤、左侧肋骨多发骨折,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期间,杜某垫付医药费23309.12元,席某自负医药费1552元。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席某就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要求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杜某共同赔偿。
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法庭法官赵生建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做了相应调查后,认为席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因修路被撞受伤的相关治疗费用依法应该得到赔偿,涉及其他身体部位的治疗不予赔偿,故用于治疗其他疾病的药费应当从中扣除。
经法院调解,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杜某按期履行了赔偿义务,保障了伤者席某的合法权益。
依
获得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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