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两村民在婚宴上起冲突,结果一方受伤、一方旧病复发均住进了医院。为此双方不仅受到警方的处罚,还为索赔事宜诉至法院。
□本报记者 王琳
案情回放
郭甲和郭乙(均为化名)均系麦积区马跑泉镇某村同组的村民。2018年5月4日,该村村民郭某结婚,郭甲和郭乙都在婚事上帮忙。当日15时许,二人在婚宴上饮酒期间发生了口角。到17时许吃晚饭时,二人再次因言语不合发生冲突相互推搡,致郭甲头部受伤,被周围的人劝开。郭甲当日到市二院治疗,其损伤诊断为脑震荡、左侧眉弓皮肤挫裂伤。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4600多元。后经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甲面部裂伤属轻微伤。郭乙当日回家后也自感不适,于当晚入住天水广济医院,被诊断为:高血压危象,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5700多元,其中通过医保报销后,实际自付1865.12元。
2018年8月,麦积公安分局马跑泉派出所给予郭甲罚款200元、郭乙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郭甲和郭乙本是出于热心给同村人办喜事帮忙,但在饮酒后言语不当引起纠纷,双方均未能冷静对待,以致发生冲突造成身体伤害,二人均有过错。由于二人均无充分证据证明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在对方,综合双方陈述和法院取证,最后确定二人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分别进行了综合认定:郭甲的损失合计6386元,郭乙的损失合计7134元。法院最后依法判决:由郭乙赔偿郭甲医疗费、误工费等3193元;由郭甲赔偿郭乙医疗费、误工费等1500元。以上一、二项相折抵后,由郭乙赔偿郭甲1693元。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毅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郭甲请求的医疗费等项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应由郭乙赔偿,具体数额按相关规定标准确定。而郭乙治疗的高血压系其原有疾病,考虑到该病发作与本案侵权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故郭甲也应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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