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在农村个别地方,婚嫁彩礼的数额逐年增高,使一些给付方背负巨大经济负担,也因此引起了不少涉及彩礼的纠纷。
那么,为婚约付出的追节钱、手机、戒指、微信转账等算不算彩礼?如果婚约取消,彩礼是否应返还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追讨彩礼的案件。
秦州区的男青年刘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经双方父母同意后订立了婚约。按照当地习俗,刘某先后通过媒人给付王某见面钱、看钱、见面礼、看盅钱等共计143600元。
另外,按照当地习俗,刘某于各节日给付王某追节钱共计7800元,还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7次共3800元。此外,刘某因婚约为王某购买价值140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价值6630元铂金戒指一枚、价值598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现均由王某保管。
可是订立婚约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无法继续履行婚约,对彩礼的返还事宜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所有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要以婚姻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婚姻法》禁止借婚约索取财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本案中,刘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故刘某要求王某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彩礼的范围,刘某为缔结婚约给付王某数额较大的金钱及物品,均属于彩礼。刘某通过媒人数次给付王某的现金、节假日给付的追节钱、为王某购买的黄金戒指、铂金戒指、苹果手机均应认定为彩礼,王某均应返还。对于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的3800元,其中较大数额的转账有3次1000元共3000元,应认定为彩礼,其他小额转账应为双方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对于刘某提出的酒席花费及礼品,因酒席花费属双方往来中发生宴请的费用,而礼品价值较小属赠与行为,以上均不属于彩礼范围,故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刘某彩礼153800元,返还黄金戒指一枚(购买价值1400元)、铂金戒指一枚(购买价值6630元)、苹果手机一部(购买价值5988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法庭 张楠
婚约财产一般指彩礼,即婚约双方在婚约期间或婚约前互赠的较大数额的财物。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缔结婚约为条件的民事行为。若双方婚约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是公平合理的。故婚约解除时,赠与人可要求返还婚约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以上三种情况均应返还彩礼。对于彩礼返还的数额,应根据个案综合认定。有的案件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且孕有子女,即不应全额返还彩礼;有的案件婚约无法履行时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即酌情认定应返还的彩礼数额。所以按照不同的情形,审理时应秉承公平合理原则,综合全案实际来认定彩礼返还数额,最大程度保证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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