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建设和管理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并对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结合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实际情况,相关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根据需要自愿使用绿色产品标识。
按照规定,绿色产品标识有三个渠道获得认证。认证活动一:认证机构对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
认证活动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
认证活动三: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
《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4月29日,《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天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举行。发布会上,对《保护条例》的制定依据和古树名木的界定划分、管护责任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天水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是天水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效防止破坏古树名木违法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爱护古树名木、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具有重要作用。《保护条例》已经天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月13日通过,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批准,并由天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发布第2号公告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顾丽娟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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