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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哥哥捐献肾脏后 弟弟能否要求嫂子赔偿

来源:天水晚报 2019-04-23 16:18   https://www.yybnet.net/

秦州区一男子将自己的左侧肾脏捐献移植给了哥哥,之后因补偿问题将嫂子告上法庭。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秦州区李某的丈夫是张某的二哥,患有尿毒症,其弟弟张某于2011年捐其左肾为二哥做了肾移植手术。2012年2月,张某的二哥病故,后张某与嫂子李某因补偿问题发生矛盾。

张某及其父母、大哥等一家人共同签订家庭协议书对张某作补偿,后张某与李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将累计支付给张某的借款117000元,作为其对二哥捐肾的补偿。

现张某以其与李某夫妇之间曾存在口头补偿协议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他支付盖房款30万元、儿子娶妻费用5万元及生活补助费5万元,共计40万元。

无事实依据 驳回诉求

法院判决

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 何月娟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其中有关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的内容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如当事人对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合同不能成立。

本案中原告给被告的丈夫捐肾属实,且被告口头答应给原告以金钱予以补偿,但并未约定补偿的数额及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故双方之间的补偿协议依法未能成立。现张某再次要求李某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自称,双方曾有口头协议,李某向其承诺以支付盖房款、给其子娶妻费用及生活费共计40万元作为捐肾移植补偿。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李某亦有此承诺的证明目的,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张某要求李某支付补偿款40万元无事实依据,其口头合同不能成立。

而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鉴于原告将左侧肾脏捐献给李某丈夫的行为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影响,被告李某及其公婆已出于情理对张某作了经济补偿,故张某再次要求李某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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