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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公司调动起纠纷 法庭调解,达成协议

来源:天水晚报 2019-03-18 12:4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秦州讯【记者裴婷婷】一男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工作时被调换了工作地点,因不愿接受调动,他提出辞职并起诉要求公司补偿。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男子起诉某物业公司变动工作地点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6年10月2日,曾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聘用曾某在业务部门从事操作类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公司可对曾某的工作岗位作出调整。合同签订后,曾某被公司安排到A小区协管部担任保安。

2018年2月15日,公司未与曾某协商,便向其下发《员工异动通知书》,决定将曾某从A小区协管部调往B小区礼宾部担任保安。曾某不愿接受调动,即以与公司就岗位调动未达成一致为由提出辞职,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辞职当月的工资。

庭审中,公司提出协管部和礼宾部均属于单位业务部门,且将曾某调往B小区礼宾部仍是从事保安工作,故无需与其协商。且曾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休庭期间,法官对曾某进行单方调解,曾某坦言自己知道经济补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但不满单位随意变换工作地点,所以才起诉。了解情况后,法官疏导其情绪,讲解了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的问题。曾某表示感激,随后撤回经济补偿纠纷一案的起诉,并就工资一事与物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魏博文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明确约定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如果日后单位单方任意变更,即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劳动合同变更无效,否则很容易被单位随意调动而被迫辞职,或者因拒不到岗被单位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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