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夫妻二人离婚时明确了对孩子的抚养关系,可男方离婚后拒绝变更抚养关系。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争子纠纷案件。
2008年5月,麦积区的女子王某与男子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后来夫妻感情破裂,二人于2017年4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长子由刘某抚养,次子由王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离婚后,王某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刘某按照协议将次子交由自己抚养,可刘某对王某恶语相加,不让王某领走次子。于是王某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次子的抚养关系。
主审法官张锦辉审理认为,双方离婚时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刘某并未履行协议,拒绝让王某抚养次子。根据法院调查,次子现已年满8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识别能力,庭审中,次子向法官表明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另外,王某现从事个体理发业务,有固定收入,能保障次子的生活。
本着尊重孩子意愿、给孩子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履行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变更的协议,将其次子交由王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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