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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执行公务 扰乱单位秩序秦州区7人被依法处理

来源:天水晚报 2019-03-01 10:5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秦州讯【记者王晓华 王建华】 2月28日,记者从秦州公安分局获悉,自去年12月中旬以来,秦州公安分局共办理妨碍执行公务、扰乱单位秩序案件7起,刑拘2人,行政拘留3人,治安处罚2人。在此提醒,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天水市公安将对任何阻碍执法、辱骂、殴打民警的行为零容忍,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一:辱骂民警,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人被拘留。

今年2月25日21时许,大城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友谊宾馆有人打架。接警后,大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

处警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到,曹某等人酒后要入住光明巷友谊宾馆,因其同行四人均处于醉酒状态,酒店服务人员拒绝其入住,几人与服务人员发生言语冲突。

民警现场调解劝离曹某时,曹某对民警言语挑衅,并现场推搡、撕扯处警民警。处警民警随后将曹某带至大城派出所。曹某在派出所辱骂现场公安民警长达3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派出所正常的办公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秦州公安分局于2月26日对曹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不配合执法,厮打民警,违法行为人被刑拘。

今年1月31日晚,在秦州区大众路兰天停车场入口附近,岳某、裴某二人酒后与驾驶私家车的杨某兵、杨某鹏、杨某平三人因琐事发生厮打。大城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岳某拒不配合执法,并殴打民警,致民警头部受伤。

2月1日,岳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秦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22日被秦州检察院提请逮捕。

▼案例三:殴打民警,违法行为人被拘留。

1月28日,刘某到市政府非正常上访,防暴巡警大队民警在现场依法处置时,刘某击打民警面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刘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案例四:辱骂、撕扯民警,违法行为人被罚款。

今年1月23日下午,平南派出所民警在办理王某儿子被殴打一案的过程中,王某与当事方发生冲突。民警制止过程中,遭到王某辱骂、拉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王某罚款200元。

▼案例五:撕扯民警,在派出所吵闹,违法行为人被拘留。

今年1月16日,娘娘坝派出所民警正在办案区调查询问曹某锋涉嫌殴打他人一案时,曹某平(曹某锋的父亲)进入派出所吵闹,不听从民警劝阻,对民警撕扯吵闹,将所内物品损坏,还将警务人员手部抓伤。

曹某平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曹某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六:阻碍执法,违法行为人被处罚。

今年1月14日,齐寿派出所民警在处警的过程中将违法行为人李某控制带离时,其亲属王某阻碍民警将李某带离,时间长达30分钟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王某行政处罚200元。

▼案例七:辱骂、殴打民警,违法行为人被刑拘。

去年12月30日凌晨,中城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在辖区皇家9号KTV出警时,遭到当事人任某辱骂、脚踹、膝顶,致民警多部位软组织挫伤。

犯罪嫌疑人任某于去年12月30日被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今年1月10日,经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方面,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执行公务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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