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记者从天水市法院了解到,日前,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女友提出分手,男友林某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女友柳某退还“红包”6808.5元。
A 解除婚约 男方要求女方退还“红包”
据了解,2016年,原告林某与被告柳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后双方举办订婚仪式。热恋过程中,在柳某生日或是逢年过节的时候林某都会给柳某发红包。审理中,法院查明两人热恋期间林某先后42次以“红包”形式转给柳某共计6808.5元。但谁也没想到,之后林某突遭车祸。2018年初,柳某提出退婚,并将之前收取的彩礼悉数返还给林某,双方协议解除了婚约。
但林某认为,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并留下了后遗症,日常花费较大,柳某应将在恋爱期间收到的微信红包和礼物全部退还,遭到拒绝后,林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柳某返还现金红包6808.5元和两部苹果手机。
审理过程中,柳某表示,其从未收过原告林某赠送的苹果手机,关于林某所发的微信红包都是维系恋人间感情的必要支出,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未附加义务,并提出其也在恋爱期间多次赠送过林某礼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B 法院审理 男方给付女方“红包”属于赠与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婚后,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以手机微信红包的方式,给付被告的红包现金属于赠与行为。在被告收到现金红包时,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原告不享有撤销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收到的微信红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其给被告买过两部苹果手机的观点,无证据支持,亦不予认可。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人之间互赠礼物司空见惯,但分手后因财物等反目成仇的案例并不鲜见。如果赠送的财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达爱意、维系感情主动给付,或者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等小额性的给付,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按照我们的生活经验,应理解为未附义务的一般性赠与。对于一般性的赠与,只要发生交付,财物的所有权即发生了变化,除受赠人自愿返还外,赠与人将不能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财物以结婚为前提,比如“见面礼”、“三金”、“干礼”等具有彩礼性质的赠与,应认定为附义务赠与,双方分手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赠人应当予以返还。
(原标题: 热恋期间 给恋人发的红包分手后咋办? 法官:属于不附义务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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