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甄瑾
被告人王某、杨某、马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王某、杨某的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杨某、马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所以,法院认为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查获被告人王某、杨某的兰州牌、中华牌等香烟424条,查获被告人马某的兰州牌、利群牌等香烟176条,依法没收。扣押的被告人王某、马某的手机发还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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