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秦州讯【记者蔚军平】一男子在岳父家吃饭饮酒后,驾车去接人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男子为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8年2月27日晚,宿某在秦州区太京镇某村的岳父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外地号牌的红色轿车前往市区接人。晚上8时许,宿某驾车沿秦州区赤峪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秦州公安分局郊区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传唤至郊区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被带至新天坛医院抽取血样检验。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宿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46mg/100mL。
3月13日,宿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5月下旬,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宿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宿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宿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所以法院认为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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