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典■
□本报记者 王建华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两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涉案枪支、弹药及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尝恶果
案例一
2018年2月8日,麦积公安分局道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称在甘肃林业职业学院附近有人打架。民警赶到现场将涉嫌寻衅滋事的沈某抓获,后从其驾驶的小轿车内查获其非法持有的枪支2支、射钉弹57枚。
经司法鉴定,沈某非法持有的2支枪均以火药为能源,各机件完备,击发动作正常,分别装填射钉弹和8㎜钢珠、射钉弹和6㎜钢珠进行射击实验,测得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均认定为枪支,并具有致伤力。破案后,该2支枪支由麦积公安分局保存。
2018年2月,沈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麦积警方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逮捕。6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二
2018年3月19日,麦积公安分局中滩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村村民刘某家中,依法查获土枪2支、弩1个、木质枪托1个、枪管1个、箭8支、钢珠若干、弹簧刀1个。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1号检材为前装式火药枪,以火药为能源,扳机缺失,认定为枪支;送检2号检材为自制步枪,以火药为能源,各机件完备,击发动作正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8年3月,刘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麦积警方抓获并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逮捕。2018年8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上两起案件后认为,被告人沈某、刘某两人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确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审理后,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某、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这土枪只在以前打过猎, 再没用过呀!
非法持有枪支, 就已经涉嫌犯法了!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志国
当前,涉枪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并与黑恶势力犯罪、聚众斗殴犯罪、开设赌场犯罪、寻衅滋事、绑架等多发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相伴相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刑法》中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两案中,沈某虽然非法持有的枪支系射钉枪改造,但其非法持枪时间长,且动机非常不纯,认罪表现及社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不适宜社区矫正。而刘某同样持有非军用枪支2支,但经鉴定其性能并不完好,故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法院审理后,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切勿持有、私藏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说法
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缑燕妮
我国对于枪支的管理比较严格,除了法律允许的人员可以持有枪支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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