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秦州讯【记者蔚军平】秦州区一男子酒后驾车时与他人发生矛盾,之后持菜刀将他人砍伤。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鉴于男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法院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2017年11月30日17时许,秦州区的杨某酒后驾车从某厂家属院东门进院回家时,遇到正在家属院驾驶垃圾车清理垃圾的薛某、侯某。杨某认为垃圾车作业时间和其下班回家时间冲突,阻碍了车辆通行,要求薛某调整作业时间,并下车在薛某面部击打一拳,薛某便和杨某相互厮打。二人厮打至东门附近家属院停车棚处,薛某停止厮打往垃圾车方向走去,杨某从停车棚内取出一把铁勺,持铁勺击打薛某胸部、背部,又返回停车棚内取了一把菜刀,持菜刀在薛某背部砍了几刀。侯某上前劝阻时,杨某在其脸上打了两巴掌,并用刀背在薛某头部砍了两下,致薛某受伤后晕倒。
家属院一保安赶到现场劝阻时,杨某持菜刀在保安背部、臂部砍了两下,保安夺下菜刀,现场群众拨打电话报警。
秦州公安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将等候在现场的杨某传唤到案调查,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薛某的事实。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头皮裂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在侦查中,杨某赔偿薛某经济损失29900元。2018年8月,检察机关指控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薛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韩瑞锋介绍,审理中,杨某与薛某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协议,由杨某一次性再赔偿薛某经济损失16万元,薛某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裁定准许薛某撤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酒后因道路通行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持凶器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较轻,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且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所以法院认为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等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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