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闫蓉芳】 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即日起颁布实施。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金将由原先的20万元提升至40万元。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主要有4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在坚持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为评审依据的前提下,新《实施办法》更加紧贴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变化,鼓励企业或组织主动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二是原《实施办法》侧重于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并规定获奖单位一般为2个;新《实施办法》扩展涵盖到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四大质量领域,获奖企业或组织原则上不超过4个(可以少额或空缺),其广泛性进一步增强;三是在原《实施办法》每年组织1次改为每2年评审1次,评审周期与省政府质量奖保持一致,有利于企业或组织更加注重质量管理的长效性和质量目标的长期性;四是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原先的20万元大幅提升至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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