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麦积区一家药业公司向一家科技公司供应药材原材料,谁知对方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后,拖欠剩余货款近7年。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上旬,麦积区一家药业公司向一家科技公司供应药材原材料,货款金额共计4万余元。2014年4月9日,科技公司给付药业公司货款1万元,之后剩余货款经多次催要一直未给付。2018年8月中旬,药业公司将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付货款及迟延期间的利息。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主审法官温朝晖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承认拖欠药业公司剩余货款的事实,应当承担继续给付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由科技公司给付药业公司货款、利息合计3922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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