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麦积区一家木业公司与陇南市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供需合同后,对方拖欠货款3年拒不支付。后经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决,货款总算有了着落。
2015年7月底,麦积区一家木业公司与陇南市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防火门供需合同》一份,约定由木业公司给安装公司供应防火门,合同金额为15万余元。2016年5月、6月,安装公司两次给付木业公司货款75000元。2016年6月中旬,两家公司又签订了《防火门供需合同》一份,约定由木业公司给安装公司供应防火门,合同金额为2.6万余元。木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防火门供应义务,安装公司共计拖欠对方货款10万余元。经木业公司多次催要,安装公司承诺于2017年4月前付清货款,但始终未付。2018年6月,木业公司将建筑安装公司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追讨欠款。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建筑安装公司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官温朝晖经调查审理认为,被告安装公司拖欠原告木业公司货款10万余元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继续给付货款的义务。
最后,法院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安装公司给付原告木业公司货款102000元、利息按年利率7.125%,从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逾期未给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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