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就承包一公司修建猪舍等工程,他们拿到部分工程款后,还剩26万元的工程款催要无果,于是两人与这家公司打起了一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官司,终于讨回了欠款。
案情回放
2013年,张某、王某与天水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张某、王某为公司修建鸡舍、猪舍、地坪等工程。2016年3月,张某与公司经理及财务人员书面确认,猪舍、鸡舍、地坪工程结算金额为551175元,欠款金额261975元。此后,经张某、王某催要欠款,这家公司一直未支付。
催要欠款无果,张某、王某便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这家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近日,法院查明:二原告以个人名义与被告公司签署、履行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工程款结算。而二原告系合伙关系,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涉案工程由二人分工负责组织施工及结算。
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天水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公司支付二原告工程款261975元;按照年利率4.35%,赔偿二原告工程欠款利息损失费;负担案件受理费2615元。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 高建智
本案中,二原告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承包建设工程,且规模较大,猪舍建筑面积730平方米、工程款总造价551175.5元,违反《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后两年对工程总价款及未付工程款金额进行了结算,可以认定该结算系涉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结算约定。
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属无效,但被告拖欠工程价款确已造成原告利息损失,该损失应当由被告作为给付义务人予以赔偿。关于利息起算日,应以双方对工程欠款最终确认的时间2016年3月31日开始起算为宜。关于利率,应以欠款确定之日至今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1-3年期)基准年利率4.35%计算为宜。
所以被告公司除了应支付工程款之外,还应以工程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到工程欠款给付完毕之日,赔偿二原告的工程欠款利息损失。
■案典■
□本报记者 蔚军平
等啥时候 有钱了再说!
工程完工两年了, 欠款啥时候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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